2022.06.29
什麼?不能叫人家登報道歉了!?
遭到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了?被加害人在公眾場合辱罵三字經了?
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大多是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啟事的方式來進行。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起訴的時候,也會就此部分,一併寫清楚希望法院判決加害人「要登報道歉的文字內容?」、「刊登日數?」、「登在哪一份報紙?」、「全國版或是地區版?」、「用多大的字體?」等事項,來爭取當事人的權利。但依最新的司法實務見解,民事律師未來不能再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了!這是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脈絡。
我真的可以要求加害人公開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嗎?
但是,同樣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按: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改制而來),於111年2月25日公布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變更了前述釋字第656號解釋的見解,認為為了保障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該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也就是說,往後在主張我們名譽權遭到侵害,而請求加害人賠償及進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時候,不管我們要求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的內容有沒有涉及到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況,都不能再請求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登報或刊登網路道歉。

